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中医药事业财政支出的增长比例高于同期卫生健康财政支出增长比例,建立有利于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机制,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医药事业提供担保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医药事业提供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