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支持开展多层次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开展中医药教学的高等学校应当逐步提升中医药国际教育服务能力,为境外学生提供多层次的中医药教育培训服务。
省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和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的制定。
开展中医药教学的高等学校应当逐步提升中医药国际教育服务能力,为境外学生提供多层次的中医药教育培训服务。
省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和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