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文物古迹、老字号、名医故居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传承工作。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保护平台,做好本省中医药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挖掘和整理工作,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和发掘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传统诊疗技术,建立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推动中医药古籍文献、传统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数字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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