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四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浙派中医”、畲族等少数民族医药的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设立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老药工和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推动“浙派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的传承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以优势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团队为依托,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发挥名老中医专家和中医学术传承人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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