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浙派中医”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发挥“浙派中医”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畲族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科学研究和资源保护的扶持力度,推动畲族等少数民族医药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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