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知识普及,支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文化馆、中草药博览园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支持开发、创作具有浙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艺作品,推动中医药文化和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的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文化和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普及中医药常识。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文化和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普及中医药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