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药领域科技成果的遴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推动中医药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省科学技术奖的学科分组应当设置中医药组。
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建立与中药配方、生产工艺保护需要相适应的专利、商业秘密、中药品种等保护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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