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安排中医药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技计划。
省、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推动多学科融合、多主体协同的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研究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科学研究、产品研究开发以及科学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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