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医疗、教育、科学研究等机构应当制定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建设,培育中医药高层次人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引进制度,优先引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中医培养,定期开展名中医评选,实行名中医动态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基层名中医培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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