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中医住院医师、中医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标准和规范,提高中医医师医疗服务能力。
设区的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