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利用中医药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创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或者省级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建设中医药特色小镇和特色街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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