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服务业,建设集加工、包装、仓储、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中医药等部门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培育中医药服务贸易市场主体,组织中医药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参加国际展会,支持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等贸易平台建设,推动中医药生产经营者开拓境外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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