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将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且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新鲜中药材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成的制品;
(四)其他依法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情形。
(一)将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且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新鲜中药材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成的制品;
(四)其他依法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