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含中药膏方代制服务,下同)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遵循的煎制方法和工艺流程,加强对代煎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卫生条件、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提供代煎服务。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监控、追溯体系。
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受委托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权益。
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卫生条件、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提供代煎服务。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监控、追溯体系。
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受委托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