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中药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制定中药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标准和规范,制定并实施中药材生产流通追溯计划,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和种植养殖过程管理以及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