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道地中药材保护区,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和品种繁育,提高道地中药材质量标准,开展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扶持道地中药材和特色中药材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中药材种植养殖纳入富民增收、乡村振兴政策支持范围,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提升中药材产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中药材种植养殖纳入富民增收、乡村振兴政策支持范围,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提升中药材产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