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形成高等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和师承教育有效融入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培育各类中医药人才。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深化中医药医学教育改革,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支持中医药相关学科的建设,引导和支持非中医类高等学校开设中医药课程,推动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教育。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中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推动建设中医药产业与教育融合实训基地、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深化中医药医学教育改革,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支持中医药相关学科的建设,引导和支持非中医类高等学校开设中医药课程,推动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教育。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中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推动建设中医药产业与教育融合实训基地、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