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的主要评价标准,完善中医药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定向培养、公开招聘等方式,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中医药人才,对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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