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药生产经营者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研究,开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的中药新药,支持对大品种中成药的二次开发,支持与医疗机构合作研究开发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的中药新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加强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等合作研究开发中药新药。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以及古代经典名方有计划地组织研究开发,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产品。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推广以本省道地中药材为原料的化妆品、药膳、药食同源的相关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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