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政策、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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