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体现辨证施治等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省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建立以中药质量确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健全中药材、中药饮片等集中采购制度,鼓励医疗机构、中药生产经营者等采购优质中药材。
医疗机构可以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自主定价管理,对中药饮片的加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自主定价管理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明码标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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