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工作,应当设立由适当比例的中医药专家组成的评审、评估、鉴定专门组织;也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鉴定,但其中中医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一)纳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补充目录的中医诊疗技术评选;
(二)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
(三)中医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评奖;
(四)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五)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六)中医医疗、教学、科学研究机构的评审、评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中医药评审、评估和鉴定有关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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