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中医药特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中医药特色保险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