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受委托单位未按中药饮片代煎质量管理规范提供代煎服务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中药饮片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或者质量跟踪、监控、追溯体系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