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