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