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