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爱国主义、公民意识、社会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
学校、家庭、社区应当相互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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