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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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第二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
第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
第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
第十一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
第十二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 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
第十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
第十四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第十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新建居民区根...
第十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
第十八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寄宿制学...
第十九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九条 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
第二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
县级人...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对不...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爱国主义、公民意识、社会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综合实践等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场馆和历史文化遗...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
用于实施义...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具体经费保障办法...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者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单一...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
第五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