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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