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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