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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