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