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