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