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的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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