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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