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