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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