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