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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