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