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 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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