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