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五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报送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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