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新建居民区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学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征收学校师生、员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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