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