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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