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和矫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