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