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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